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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出乙肝後被強制休假 狀告單位獲賠4萬元

王先生在工作3年後的一次例行體檢中,查出自己是乙肝病毒攜帶者。隨後,他被公司強制休病假,工資從每月4000元降至基本工資300多元。近日,市一中院終審判定,按照王先生的意願,他可以與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,但該公司須賠償4萬餘元工資差額及經濟補償金。




  王先生在一家科技公司內搞研發,並在該公司工作了3年多。王先生稱,2006年9月,公司依據體檢報告單,以其所患乙肝具有傳染性為由,強制其回家休病假,並將其原有的每月4000多元工資降低為300多元。王先生認為,自己實際上不屬於確診的乙肝病人,也不屬於疑似病例,而是病原攜帶者,有關法律法規並沒禁止他這樣的人從事研發工作。

  最終,王先生因公司強令其休假、不提供勞動條件並剋扣工資,只得和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。隨後,王先生將原公司告上法院,認為自己依法應得到公司支付的經濟補償金。

  庭審時,原公司表示,體檢中心的醫生當時曾口頭通知,王先生的乙肝病毒處於傳染期,該公司應按相關規定對傳染病人採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。為避免病毒擴散危及其他員工,該公司才建議王先生暫時休假並進行治療,並在休假期間按國家規定支付其基本工資。現王先生自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,勞動關係即行解除,公司也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。

  法院審理後認為,公司主張王先生攜帶的乙肝病毒具有傳染性,要求其休病假並發放病假工資,但所提供的《醫院檢驗科報告單》上,並無醫院公章及具體名稱,其真實性無法審核,同時也沒有任何醫院開具的王先生病休證明,故該主張不予採信。王先生被公司強制休息,不提供勞動條件,進而剋扣工資。在這種情況下,王先生提出解除勞動關係,應獲得補償。

  據此,法院作出終審判決,責令王先生的原單位支付其4萬餘元工資差額及經濟補償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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