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回列表 發帖

九球規則

一、器材:  
1.檯面規格:
a.內沿長254厘米。
b.內沿寬127厘米。
c.高80厘米。
d.角袋口內沿最近距離為10.5厘米(±1毫米),腰袋袋口比角袋寬1.5厘米。
2.檯面標誌:
開球線:在檯面內沿長1/4點,畫一長平行於檯面寬的橫線,即開球線。
置球點:檯面內沿長3/4點的橫線與內沿寬中心豎線的交叉點,即置球點。
3.球:
主球(白色)、1(黃)2(蘭)、3(紅)、4(紫)、5(粉)、6(綠)、7(棕)、8(黑)9(黃條花色)。
每個球重170克,直徑5.71-5.75厘米。  


二、九個綵球的擺放
九個綵球擺成菱形,1號球位於置球點上,9號球位於菱形中間,其餘球可任意擺放,九個球要擺正緊靠,不可有空隙。  

三、開球權  
兩位選手各持有一顆球,在開球線後,同時將球擊向頂岸,使其再彈回來,球最接近底巖的選手,有權選擇開球。
若有下列情況,則喪失選擇權。
1.球碰到了左或右的岸邊。
2.球超越中心線。
3.球未碰到頂岸。
4.將球打進袋。
5.將球打到袋口邊,而且球的邊緣已超過岸邊。

四、規則
開球選手在開球線後,自由選擇開球位置,從1號綵球開始打起,依序把9號球打進袋 ,算贏一局,檯面上的目標球永遠是最小號碼的綵球。

五、開球
1.開球選手必須先撞擊1號球,並且九個球中,最少要有四個綵球碰到岸邊,或綵球進袋,方算開球有效。
2.開球後,若主球進袋或擊出檯面不必重新開球,則換對手開自由球。
3.開球後,若把綵球擊出檯面,離台的球不必放回檯面,換對手開自由球。
4.開球後,若把9號球擊出檯面,則把9號球擺在置球點,若置球點上有球擋住,則把9號球擺在置球點與頂岸的垂直線上靠近置球點的位置上,換對手開自由球。
5.開球後,若有綵球進袋,選手可繼續擊球。
6.若在開球時,依規則把9號球擊進袋,則算贏一局,可繼續開球。
7.誰贏得本局勝利自然獲得下一局開球權。

六、自由球
當選手犯規時,對手可以把主球拿到對自己最有得的位置上擊球。

七、任何失誤或犯規把綵球擊進袋或擊出檯面,一律不把綵球放回檯面(9號綵球除外)。

八、間接進球
選手根據規則,在擊打檯面最小號碼的綵球後,利用綵球或主球撞擊其它綵球進袋,有效。可繼續擊球,如果撞擊9號球進袋算贏一局,可繼續開球。

九、跳球
主球與目標球中間若有其它綵球擋住,造成障礙球,選手可採取合法跳球方式跳躍障礙,撞擊目標球。

十、合法跳球
選手必須從主球的上半圓地方出桿,利用球的急速逆向旋轉與檯面的磨擦而使球產生跳躍,這樣稱為合法跳躍。若選手從主球的下半圓地方出桿,鏟球以達到跳球目的,則屬犯規。

十一、如果選手擊打目標球後沒有進袋,則主球或綵球至少要有一個球碰到岸邊否則算犯規。

十二、推球
開球後,如果有綵球進袋,但檯面球勢的位置不理想,選手有一次推球機會,把球擊到另一個位置上,主球可不必碰到岸邊,推桿前必須先告知裁判或對手,如果選手開球後沒進綵球,換對手擊球時若發現檯面球勢位置不理想,也可採用推球,但推球後對手有權不打,則選手必須自己打。

十三、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屬犯規行為由對手開自由球。
1.主球未碰觸目標球(主球與目標球相貼除外)。
2.主球落袋。
3.主球跳出檯面。
4.任何綵球跳檯面。
5.以球桿、身體、衣服等碰觸檯面上的任何球。
6.當目標球或主球緊靠著岸邊擊球後如果目標球未進袋,主球或綵球也沒有碰到岸邊。
7.出桿時雙腳離地。
8.擊球時檯面上的球未完全靜止。
9.開球時,將主球放在開球線外,經裁判告知後,仍強行出桿。

十四、犯規的處罰
1.犯規選手的對手擁有自由球。
2.在同一局球中,如果選手連續犯規三次出現,則算輸掉此局。
3.當目標球與岸邊的距離在一球之內時。選手以輕微及合法的方式擊球,應以兩次為限,若選手以相同方式第三次出現,則該三次球全屬犯規,即輸掉此局。
4.選手連續犯規已達到兩次對,裁判或對手應予告知,否則其犯規記錄仍為兩次。

十五、任何球跳離檯面後,自然滾回檯面算合法擊球。

十六、選手每次的擊球時間為一分鐘,過時為犯規,裁判應在45秒時警告選手。如果第二次過時出桿,裁判可裁定其行為「故意犯規」。

十七、選手不可使用任何東西在檯面上做記號,不可以用各種測量工具判斷球與球之間的距離,違反這一規定可判故意犯規。

十八、對故意犯規的處罰
當選手第一次犯規時,此次犯規應記錄下來並喪失該局,當第二次發生故意犯規時,應立即取消其比賽資格。

十九、比賽的主辦單位可根據上述規則有權議定附加規則,如:比賽的局數、限制擊球的時間等。

二十、除9號球的特殊規定外,其他斯諾克所規定的犯規條例,也適用於9號球。

返回列表